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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律師更新:對于繼子女的遺產,繼父母可否繼承?基本案情:
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,梁世奎生前系山西省人民醫院醫務工作者,2003年在抗擊“非典”過程中光榮犧牲,被追認為革命烈士。梁世奎的生父梁楠在解放戰爭中犧牲。梁世奎的生母屈玉卿于1958年7月與董鴻再婚以后,梁世奎雖然隨母親和董鴻共同生活,但作為梁楠烈士的遺屬,生活費用從此時起開始由當時的太原市南城區人民政府承擔(直至其1970年參加工作時止)。梁世奎與原告夫婦共同生活四年后離家住校開始獨立生活。梁世奎生前在《干部履歷表》“對黨還有哪些說明的問題”一欄中,曾這樣寫道“我為政府撫養長大”。梁世奎生前與被告白翠蓮系夫妻關系,與被告梁璟系父女關系。 另查明,梁世奎生前的存款有美元18835.26元和歐元2125元。據原告提供的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《查閱產權檔案資料證明信》證明:2002年2月1日登記有白翠蓮購買山西省婦幼保健院公房大東關145號1幢4單元12號住房一套,面積53.72m2,產權證號為并房權字第00420331號,以782元/m2購買。據此說明,在與梁世奎婚姻存續期間,白翠蓮購有房屋一套,價值42009.04元。對此房屋,白翠蓮聲明梁世奎生前已和她約好將房屋贈與女兒梁璟,但未提供相應證據。 2 判決結果: 梁世奎生前的存款美元18835.26元和歐元2125元的50%歸白翠蓮所有,剩余的50%即美元9417.63元和歐元1062.5元為梁世奎之遺產。位于太原市大東關街145號1幢4單元12號價值42009.04元的房產的50%產權為白翠蓮所有,50%為梁世奎的遺產; 梁世奎遺產中的存款,由屈玉卿、白翠蓮、梁璟各繼承美元3139.21元和歐元354.17元。此款由白翠蓮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負責提取,并在提款之日起十日內按上述數額付給屈玉卿和梁璟(如辦理提款手續需支付相關費用,由屈玉卿、白翠蓮和梁璟平均分攤); 位于太原市大東關街145號1幢4單元12號的房產中屬于梁世奎遺產的50%的產權,由白翠蓮繼承,白翠蓮按該遺產作價21004.52元,分別給付屈玉卿、梁璟各7001.51元,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。 裁判理由: 我國繼承法規定,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、繼子女可以相互繼承。董鴻是否有權繼承梁世奎的遺產,關鍵是看梁世奎與董鴻是否形成扶養關系。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否形成撫養關系不僅要看雙方是否共同生活,而且要看一方是否給另一方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。具體到本案,就是看梁世奎與董鴻是否一起生活過,董鴻是否對梁世奎盡了撫養、教育的義務。相對于本案雙方當事人的各持己見,梁世奎本人生前的自述更具有客觀性和說服力,梁世奎在《自傳》與其他材料中,他多次表示父親為梁楠,母親再嫁后,自己一人獨立生活,是國家撫養長大,對繼父董鴻沒有任何記錄和敘述。這些自述不僅是梁世奎對自己成長歷史的記錄,更是他對人生經歷的感受。作為生者應該尊重逝者生前的親身感受。梁世奎在其母與董鴻結婚時只有12歲,不排除董鴻對梁世奎的關愛與照顧,如果這種關愛與照顧被認為是善良人的美德的話,則更能安慰烈士的在天之靈。故,本案應認定董鴻未與梁世奎形成有扶養關系的繼父子關系,不享有繼承梁世奎遺產的權利。屈玉卿作為梁世奎的生母、白翠蓮作為梁世奎的配偶、梁璟作為梁世奎的女兒,享有平等繼承梁世奎遺產的權利,應各繼承遺產的三分之一。梁世奎生前與白翠蓮系夫妻關系,梁世奎生前的存款應分出一半歸配偶白翠蓮所有,其余部分為梁世奎之遺產。位于太原市大東關街145號1幢4單元12號的住房,是白翠蓮在與梁世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單位購得的公房,同樣為夫妻共同財產,應分出一半產權為白翠蓮所有,另一半作為梁世奎的遺產。因該房現仍為白翠蓮居住,為不損害其效用及保護公民的居住權,宜由白翠蓮繼承,白翠蓮應按此住房價值的50%為基數分別給付屈玉卿、梁璟各三分之一。 5 相關法條: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》第十條: 【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】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: 第一順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 第二順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 繼承開始后,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,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。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,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。 本法所說的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。 本法所說的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。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、養兄弟姐妹、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。 第十三條: 【遺產分配】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,一般應當均等。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,分配遺產時,應當予以照顧。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,分配遺產時,可以多分。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,不盡扶養義務的,分配遺產時,應當不分或者少分。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均等。 第二十六條: 【遺產的認定】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,除有約定的以外,如果分割遺產,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,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。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,遺產分割時,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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