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[]() | 全國統一法律咨詢熱線:13521093327 工作時間:09:00 - 17:00 婚姻就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建立的長久契約關系 |
|
業務領域站內搜索聯系我們地址: 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10號兆泰國際中心A座12層 手機: 13521093327 郵箱: postmaster@lglawyer.cn |
妻子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的,丈夫起訴離婚的,如何確定管轄法院?案例要旨:
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規定,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,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而沒有任何音訊、不知其下落。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二十三條第(二)項規定:“下列民事訴訟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;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:……(二)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;……”由此可知,妻子在離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的,丈夫起訴離婚的,在無法確定或難以確定下落不明人的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的情況下,為了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,應當依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。 1 基本案情: 原告吉某某與被告拉某某經人介紹于2002年11月29日在湟中縣攔隆口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,婚后夫妻感情一般,雙方無生育子女。2003年6月份,被告以回娘家為由一去不返,至今下落不明,雙方分居已達五年之久。另查明,雙方婚后無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、債務。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: 當事人陳述; 結婚證書;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縣道幃藏族鄉古雷村村民委員會、青海省湟中縣攔隆口鎮攔二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; 詢問筆錄等。 2 判決結果: 準予原告吉某某與被告拉某某離婚。 3 判決理由: 青海省湟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:原、被告依法登記結婚,其婚姻關系合法有效,應受法律保護。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,離家出走,長期不歸,未盡到一個妻子應盡的義務,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 青海省湟中縣人民法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二十條、第一百二十八條、第一百三十條、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,作出如下判決: 準予原告吉某某與被告拉某某離婚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吉某某負擔。 |
|